田中精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0 18: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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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16-041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增加、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

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为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15:00至2016年5月20日15:00的任意

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承林先生主持,除董事藤野康成、

刘洪波,独立董事奚大华、杨翊杰以及监事汪月忠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外,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0,06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75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6,36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29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70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466%。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

数6,95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3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14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69%;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81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7.2143%。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6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6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6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6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6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6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6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6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6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与本

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有关公告。

三、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桂芳、陈抒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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