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太:关于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亚太 公告编号:2016-050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发来的八宗民事诉讼的《应诉

通知书》[(2016)琼 01 民初 140-147 号]及其对应的《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

《出庭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和《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海口中院已分别受理原告史殿云、张玉红、丁文义、张玉梅、胡淑俭、南博、

万海莲和南明山等八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定于 2016 年 7 月 5

日上午 9 时在海口中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史殿云、张玉红、丁文义、张玉梅、胡淑俭、南博、万海莲、南明山

被告: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分以下简称“亚太实业”)

(二)诉讼请求

1、史殿云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 4,519.02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张玉红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 19,671.26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丁文义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11,595.75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张玉梅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01,760.11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胡淑俭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71,533.68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6、南博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9,058.08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7、万海莲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6,616.21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8、南明山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1,372.7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

号),中国证监会认定亚太实业存在违法事实。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

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

三、本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海口中院发来的前述八宗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2016)琼 01

民初 140-147 号]及其对应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董事会和

管理层高度重视,正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方案。公司董事会亦将引以为戒,认真

务实地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难定论,若公司被生效的判决

认定败诉并赔偿,将会相应减少作出生效判决当期的公司净利润。公司将密切关

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海口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6)琼 01 民初 140-147 号]及其对应

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亚太实业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