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预
先已投入的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已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程序,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周春生、李易、费忠新
2016 年 5 月 21 日
1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客观、实事求是
的态度,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意见
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
会确定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6年5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并同意向符合
条件的 3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73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周春生、李易、费忠新
2016 年 5 月 2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