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淄博金城实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实业”)及北京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锦圣基金”)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山东金
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后,经审慎分析,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金城实业及锦圣基金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符合公司的利益,
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保护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关
联交易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金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
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建平 倪浩嫣 赵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