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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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浙经法意字第26号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李诗云律师(以下统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

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4月27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年5月19日(周四)下午14:00时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三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季诚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

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于2016年5月19日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

网络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

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12日。经查,截止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679184633 股,在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194178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8.26 %;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

1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58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03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

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进行了审议,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

议案:

(一)《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1921376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二)《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

1921376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

(三)《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为:

1921376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四)《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

1921376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五)《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

1921376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9039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 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

(六)《关于续聘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921376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9039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七)《关于董事长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921376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9039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0 %;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均获

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2015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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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

员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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