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赤峰吉隆
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相应额
度的股票期权。
监事:杜宝峰 王凤国 聂盈洲
201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