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238 号
致: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仅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振强律师、王昆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
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
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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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
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 14:00 时在江西省南昌市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代放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进
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
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
票方式)共 11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0,554,42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5.0633%。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含持股 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
简称“中小投资者”)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556,74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632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
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
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00,554,4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00,554,4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00,554,4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00,554,4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票 17,556,7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00,554,4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 《公司 2016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00,269,7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53%;反对票 28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4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票 17,272,0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84%;反对票 28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2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 《公司 2016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00,554,4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61,774,87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票 17,556,7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黄代放回避表决。
(九) 《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00,554,4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 《关于为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00,269,7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53%;反对票 28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4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票 17,272,0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84%;反对票 28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2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一) 《关于为江西汇仁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00,269,7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053%;反对票 28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94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同意票 17,272,0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84%;反对票 28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21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二) 《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票据和短期融资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 300,554,4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王振强
_____________
王 昆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