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金 台 (武 汉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湖 北 仰 帆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⒛ 15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律意见书
致 :湖 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相关规章 的规定 ,北 京金台 (武
汉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湖北仰 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
“
称 公司 ”)委 托 ,指 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⒛ 15年 年度股东大会 ,并 对该次股
东大会召开及表决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现按照律
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及表
决的相关事项依法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
一 、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 司于 ⒛16年 4月 28日 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麒、sse· COm。 Gn)上 公告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 、股权登记 日、会议 日
期 、地 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及行
使表决权 的方式等事项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⒛16年 5月 19日 下午 14∶ 30在 本公司会议室召开 ,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伟兴先生主持。
本 次股 东大 会 采 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网络 投 票系 统 ,通 过 交 易系 统投 票平 台的
投票 时 间为 ⒛ 16年 5月 19日 9△ ⒌ ⒐ 25,⒐ 30△ ⒈ 30,13∶ 0卜 15∶ 0o;通 过 互联
网投 票平 台的投 票 时 间为 ⒛ 16年 5月 19日 9∶ 1⒌ 15∶ 00。
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董事会 己在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 ⒛ 日前 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通知 ,会 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现 场会议结束时
间晚于网络投票 ,本 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
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 ,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出 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
本所律师查验 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
文件、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表 ,参 加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授权代表人数共 ⊥ 人 ,代 表股份 419395,%9股 ,占 公司
总股本的 21.16%。
经验证,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
授权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 ,均 为截至 ⒛ 16年 5月 16日 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 出具的授权委托 书合法有效。
(三 )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 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经查验 ,本 所认为 ,出 席 、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表决 的议案与本次会议通知 中载明的拟审议事项一
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并通过 ⒛ 15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该议案表决的股份总额为 41s395,59股 。表决结果为 :同 意股 41,395q%9
股 ;反 对 ⊥股 ;弃 权股⊥ 股 。同意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额的 1O0%。
2、 审议并通过 《⒛ 15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与该议案表 决的股份总额为 41,395,759股 。表决结果为 :同 意股 41,395,%9
股 ;反 对 ⊥股 ;弃 权股⊥ 股 。同意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额的 1OO%。
3、 审议并通过 ⒛15年 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参与该议案表决的股份总额为 41,395s乃 9股 。表决结果为 :同 意股 41,395,%9
股 ;反 对 ⊥股 ;弃 权股⊥ 股 。同意股 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额 的 1OO%。
4、 审议并通过 《⒛ 15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与该议案表决 的股份总额为 41,395,759股 。表决结果为 :同 意股 41,395,阝 9
股 ;反 对 ⊥股 ;弃 权股⊥ 股 。同意股 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额的 1OO%。
5、 审议并通过 《⒛ 15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
参与该议案表决的股份总额为 41q395。 %9股 。表决结果为 :同 意股 41s395q阝 9
股 ;反 对 ⊥股 ;弃 权股⊥ 股 。同意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额的 10O%。
6、 《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为 公司 2015年 审计机构
及 内部控 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
参与该议案表决的股份总额为 419395,%9股 。表决结果为 :同 意股 41,395,%9
股 ;反 对 ⒐股 ;弃 权股⊥ 股 。同意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额的 1OO%。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合
法有效 ,本 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 下无 正 文 )
(本 页无正文,为 《北京金台 (武 汉)律 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仰帆控股股有限公
司 ⒛15年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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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律丿币 :
二 0一 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