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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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星韵律证字(2016)第 18 号

致: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富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股”或“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2016年5月19日下午召开的浙富控股2015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现场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浙

富控股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

真实、完整,浙富控股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浙富控股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浙富控股2015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浙富控股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

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 1 页 共 7 页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浙富控股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

东大会暨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上述《股

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包括进行网络

投票的方式和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公司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9日下午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赞宇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孙毅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上 午 9:30-11:30,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

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关于出席人员

第 2 页 共 7 页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7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__477,717,058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24.14___%。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共477,134,68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4.11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

股东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582,37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 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

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

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提出新议案、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相

关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

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7,14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 551,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第 3 页 共 7 页

权股份总数的 0.12 %;弃权票 1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7,154,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 551,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弃权票 11,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3.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7,14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 551,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弃权票 1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7,14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 567,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2 %;弃权票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7,14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 567,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弃权票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18,0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20 %;反对

567,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79 %;弃权 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 %。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7,154,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 551,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第 4 页 共 7 页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弃权票 11,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3,07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51 %;反

对 551,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78 %;弃权 11,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 %。

7.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6,253,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 %;反对票 1,452,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 %;弃权票 11,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2,53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 %;反对

1,452,1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57 %;弃权 11,16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 %。

8.关于选举何大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7,14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 556,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弃权票 11,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18,0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20 %;反

对 556,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10 %;弃权 11,16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 %。

上述议案第1-6、8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第7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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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富控股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 6 页 共 7 页

(本页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2016年5月19日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吴清旺

经办律师:吴清旺

经办律师: 陈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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