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16-060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联行”)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披露了《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03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 2014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以下均称“相关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本公司已在相关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及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截止日期 专户余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755903042310888 2016 年 5 月 10 日 58,763.673333 补充流动资金
人力发展与培训中
755903042310166 2016 年 5 月 10 日 628.31015
心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55903042310226 2016 年 5 月 10 日 311.398724 集成服务管理平台
755903042310516 2016 年 5 月 10 日 260.041213 超额募集
755903042310408 2016 年 5 月 10 日 10.960770 品牌建设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大数据的 O2M 平台
805880100014172 2016 年 5 月 10 日 39,752.356762
分行 建设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代理业务全国
79170155300001231 2016 年 5 月 10 日 7,281.752663
深圳分行 布局
二、公司与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公司和相关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及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侯世飞、吕晓峰可以随
时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相关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
证券。相关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相关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方式
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相关银行在其职责范围内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
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证券,并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
建投证券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
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相关银行,同时向公司、
相关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十、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
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相关银行存在未配
合中信建投证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证券
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中信建投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中信建投证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
建投证券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相关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
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公司、相关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陆份,公司、相关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各持壹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