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审议。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次会议所涉及的
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和《2015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
价格调整机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股票发行价格与
市场价格偏离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方案切实可行,有利
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
意公司分别与吉隆厚康实业有限公司、达孜县永冠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
效的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二次补充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
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涉及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认购方吉隆厚康实业有限公司、达孜县永冠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二次补充协议》,进一步对
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避免权责不清晰的情形。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