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修订本次发行股票预案
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我们事前审阅了拟提请公司董事会
审议的有关议案和相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预先全面
了解了公司董事会拟审议的本次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修订本次发行股票
预案及本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对相关情况的介绍,经
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价格调整机制,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增加价格调整机制及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相应条
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加的价格调整机制和修订后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股票发行价格与
市场价格偏离等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修订本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向吉隆厚康实业有限公司、达孜县永冠贸易有限公司两名特定投资者发
行股票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本次计划与两名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二次补充协议》,增加了价格调整机制,有
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明确了双方违约责任,避免出
现权责不清晰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和调整机制公允、合理,符合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本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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