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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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编号:临 2016-028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第六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

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二次补充协议>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同日,公司与本

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吉隆厚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康实业”)、达孜县永冠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冠贸易”,与厚康实业合称“乙方”)签订了《附条

件生效的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二次补充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调整为: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

年 11 月 2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的 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 4.80 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

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价

格进行调整。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调整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6,081.09 万股。如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

1

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发行价

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上述发行数量将进行相

应调整。根据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二次补充协

议》(以下简称“《二次补充协议》”),以本次发行价格为 4.80 元/股计算,发

行对象的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数量(万股)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比例(%)

1 厚康实业 20,864.88 100,151.40 80

2 永冠贸易 5,216.22 25,037.85 20

合计 26,081.09 125,189.25 100

注:按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上限计算。

二、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预案的三次修订稿已经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预案尚需

通过的核准及批准程序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

发行。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履行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批准和登记程序。

三、修改“特别提示”中关于发行方案、审批程序的相关内容,增加关于

利润分配的提示

四、修改预案中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表述

五、更新发行对象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数据

六、更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七、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二次补充协议

1、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于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确认的本次非公开

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 4.80 元/股)。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

2

调整。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

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2、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违约责任

①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

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合同。

②违约方应依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

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③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足额缴款义务,则每日按未缴纳股份认

购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延期 10 个工作日仍未足额缴纳则视为

放弃缴纳,乙方应按应缴纳股份认购款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赔

偿金不足以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诺将继续足额承担赔偿责

任。上述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豁免乙方根据本二次补充协议约定对认购义务的履

行。

(2)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

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此项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

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其各自的义务并有权行使其在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

八、修改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增加“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

九、修改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补充 2015 年利润分配情况

除上述修订事项外,公司还对文件名称、文件日期、目录等细节内容进行了

修订。修订后的预案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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