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健康: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20: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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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睿正证券字[2016]第 005 号

致: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睿正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乐金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以下

简称“《备忘录 3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

和数量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乐金健康如下保证:乐金健康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

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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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乐金健康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

权行权价格和数量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一、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事项的批准及授权

1、公司于 2016 年 03 月 04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及相关议题,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16 年 04 月 18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

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公司于 2016 年 04 月 18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决定: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 359,095,1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每 10 股派 0.27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

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3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

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

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

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000000 股。

4、根据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6 年 05 月 1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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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授予期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乐金健康董事会基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及

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作出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2 号、3 号》

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事项的内容

此次调整后,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原 20.75 元/股调整为 10.36

元/股,数量由原 300 万份调整为 600 万份。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乐金健康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和数量的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2 号、3 号》及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其他事项

乐金健康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作出的调整尚需根

据《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乐金健康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和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2 号、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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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李 勇

承办人: 盖晓峰

王宏

日期: 年 月 日

第 4 页,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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