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精神,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
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1.73 元/份调整为 11.63 元/份,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由 6.06 元/股调整为 5.96 元/股。
二、关于部分激励对象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部分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该
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
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与第
一次解锁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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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行权条件与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可行权与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
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及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
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自助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
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
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
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锁/解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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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牟介刚 甘为民 钟永成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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