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阅,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有较长一段时间,为了切实保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融资环境、融资时机及公司股东与
认购方的利益等各方面因素,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是可行
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事项议案的审
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关联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贾绍华 沙振权 万良勇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