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9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浔兴股份”)于近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 144 号)(以
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现就《问询函》关注的事项回复并公告如下:
1、公司年报披露,公司“在上海、福建基地推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目
前已实现 2.4 兆瓦的发电量,未来还将持续推动,为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创
造条件”,请详细说明公司投资光伏发电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
额、合作方情况(如有)及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进度、项目的经营
模式、盈利模式、盈利情况及对公司 2015 年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并
说明公司是否对光伏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一、光伏发电项目情况
为响应国家使用绿色能源、节能环保要求,践行社会责任;公司于 2014 年
5 月开始与有关能源供应方就福建基地、上海基地合作建设光伏发电工程项目进
行考察、谈判。经过充分考察评估,公司上海基地于 2015 年 2 月与上海世富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公司福建基地于 2015 年 9 月与景明新能
(厦门)光能技术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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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能源供应方承担本项工程的全部建设资金,并负
责建成后的设备运行管理;公司仅提供场地支持并优先用电,不参与设备运行管
理。
依据协议约定,能源供应方需在协议生效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建设,通过验收
并交付使用;福建基地享受节能效益期为自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 25 年,节能效
益分享期内,按 85%的同期同时段电网电价支付电费;上海基地享受节能效益期
为自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 20 年,节能效益分享期内,按 80%的同期同时段电网
电价支付电费(注上海地区物价高)。
截至 2015 年 12 月,上海基地的光伏项目已建成发电。由于初期设备运行调
试,发电量有限,并未对公司 2015 年度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二、合作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均未持有
合作方的股权。
2、合作方未持有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企业
的股权。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均未在合作方及其股东单位任职。
综上,合作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该事项已履行相关程序、未触及披露标准
此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决策事宜,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议事
标准,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该事项未触及其他相关披露标准。
2、公司年报披露,2013 年 3 月 16 日,公司子公司上海浔兴拉链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浔兴”)与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捷快递”)
签订土地租赁合作协议,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约计面积
5.36 万平方米出租给快捷快递,租赁期限为 15 年,从协议生效日起算;租赁期
内快捷快递每年向公司支付租金 571 万元,租赁期结束,标的土地及其地上附
着房产及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权均归公司所有;截至 2015 年末,累计投入建设
资金 4541.52 万元,公司将 4541.52 万元计入递延收益,在剩余租赁期间内摊
销,请说明建设资金的投入主体、公司将建设资金计入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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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分别说明房产及建筑物建设期及建设完
成后的租赁期,公司土地租赁事项的会计处理过程、会计处理依据及对相应期
间公司业绩的影响。
回复:
一、土地租赁合作协议情况
2013 年 3 月 16 日,上海浔兴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浔兴”)
与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快捷”)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约
定,上海快捷在标的土地上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的资金全部由上海快捷承担,公司
收取上海快捷的建设资金并按上海快捷的要求建造生产经营设施。建造完成后,
上海快捷拥有上述生产经营设施与租赁期限相同的完全使用权,但所有权归上海
浔兴所有。租赁期满后,该房产及建筑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上海浔兴所有。
二、会计处理依据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递延收益是指企业
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即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在以后期间内分期确认为收
入或收益,带有递延性质。
公司认为:上海浔兴取得该房产及建筑物的所有权的经济业务实质也是租
金,构成总体租金的一部分,它的受益期是房产及建筑完工并交付使用后至租赁
期满。因此,我公司会计上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土地租赁协议》中标的
及其上附着的所有固定的建筑及设施,并在剩余租赁期内进行摊销,计入其他业
务收入。
三、业绩影响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累计投入建设资金 4541.52 万元,转入递延收益,
在剩余租赁期间 147 个月内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扣减固定资产折旧后每年
增加利润总额 143.66 万元。同时根据《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土地租赁租金为
每年 571 万元,合计每年增加利润总额 714.66 万元。
三、土地租赁事项会计处理过程
此项土地租赁事项,我公司的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1) 土地租赁业务会计处理
收取土地租赁收入:
借: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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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其他业务收入-土地租赁收入
(2) 标的土地上建设生产经营设施,完工后结转的会计处理
1) 取得快捷快递建设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快捷快递
2) 支付建设资金给建设施工方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3) 建设完成后,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将建设资金转入递延收益:
借:其他应付款—快捷快递
贷:递延收益
4) 剩余租赁期内,摊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递延收益摊销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3、根据会计师出具的 2015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
说明,公司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晋江市思博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2015 年资金占用
累计发生额为 179.37 万元,期末余额为 0 元,占用形成原因为“厂房租金、代
垫水电费等”,占用性质为非经营性占用,请说明上述资金占用产生的原因、具
体情况,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公司将部分闲置的厂房、宿舍租赁给关联方晋江市思博
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博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房产租赁协议,
该项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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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披露。
依据租赁协议的约定,承租方按季度向公司缴纳房屋租金。由于使用同一条
线路,水电费由公司统一支付,思博公司将发生的水电费预付给公司,再由公司
向水电公司统一支付。2015 年发生代支付水电费 111.27 万元,房租收入 68.10
万元,合计 179.37 万元。
会计师将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作为划分经营性业务与非经营性
业务的依据,认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业务范围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之外都是非经
营性业务,故将上述期间发生额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4、报告期内,公司电镀车间发生火灾,公司部分厂房、机器设备、存货等
发生毁损,损失金额 2031 万元,保险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的理算金额为 2577
万元,请说明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截至目前生产经营的恢复情况和保险理赔情况。
回复: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2015 年 6 月 24 日 01 时 02 分许,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岸金田开发区福建浔兴
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镀厂三层挂镀车间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位于三层挂镀车
间东南镀金机槽区域,起火点位于 3 号镀金机槽的 2 号加热管,起火原因系 3 号
镀金槽内 2 号加热管电热阻丝的电热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引起火灾。
以上起火事故的原因由晋江市公安消防大队勘察认定,并出具了编号为晋公
消火认字[2015]第 0004 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二、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公司设置有安全保障部,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
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
高职工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公司董事长、总裁不定期巡视生产现场,检查生产
经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着手解决。
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制订并正在实施的相关内控制度有《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应急预案(修订)》、《防火管理办法》、《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修订)》等相
关管理制度;每年,公司董事长与总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总裁与各公司总经
理、生产副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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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镀车间生产经营的恢复情况
截至目前,部分电镀车间已经恢复生产,委托外部加工占电镀车间总产能的
30%左右。预计于 2016 年 11 月,电镀车间将完成火灾后重建,全部恢复生产。
四、保险理赔情况
截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电镀车间火灾理赔工作已完成,公司共收到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理赔款 2578.32 万元。
5、请对比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公司拉头产品的毛利率同比 2014 年下降
5.68%的原因。
回复:
我公司拉头产品的毛利率同比 2014 年下降 5.68%,主要原因是:(1)公司
为扩大销售,2015 年对经销商客户进行了让利促销;(2)2015 年 6 月 24 日我公
司电镀车间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我公司拉头电镀环节无法自主生产,全部委托外
部厂商加工,累计支付加工费 737.85 万元;委托外部加工的损耗加大,并增加
了往返运费;同时为了留住电镀车间技术工人及熟练工,额外多支付了员工停产
期间养工工资 114.54 万元,造成拉头成本上升较大;(3)部分高毛利产品销售
额下降也造成了拉头产品的整体毛利率的下降,如子公司上海浔兴“金属 4 号自
动头”产品 2015 年销售额下降 410.18 万元。
综上原因,我公司 2015 年拉头产品毛利率同比下降 5.68%。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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