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能环保: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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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聘请,指派钱大治律师、林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5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 518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

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以及《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期限、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2016 年 5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以及《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

于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补

充通知》”),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补充,并变更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

间自 2016 年 5 月 18 日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补充通知》披露的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5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 5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补充通知》披露的一

致。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20 人,代表公司股份 177,496,7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917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4 %。通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及《补

充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陈金章、徐乐年向董事会提交了《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并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变更暨选举邱洁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

均获得了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黄宁宁 钱大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 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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