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
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
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金长山先生主持。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扬州亚星
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
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
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3 点 30 分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 2 号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316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3,49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8%,上
述出席现场会议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此外,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选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出席会议,并对会议
进行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一)会议以 113,4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2015 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 113,4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2015 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会议以 113,4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2015 年
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会议以 113,4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2015 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会议以 113,4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2015 年
度利润分配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96,900 股同意,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六)会议以 113,4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七)因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潍柴(扬州)亚星汽车有限公司在表
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2,200,000 股
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96,900 股。
会议以 1,2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96,900 股同意,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八)会议以 113,4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九)会议以 113,4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融资租赁销售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
于特别决议事项的规定。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96,900 股同意,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十)因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
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潍柴(扬州)亚星汽车有限
公司在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2,200,00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96,900 股。
会议以 1,2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与山东重工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96,900 股同意,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十一)会议以 113,4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设
立全资子公司深圳销售公司的议案》。
(十二)会议以 113,4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增
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增补孔祥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96,900 股同意,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十三)会议以 113,496,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监事辞职和选举监事的议案》,补选徐树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296,900 股同意,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