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3 号》(以上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以及《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43,711,028 股为基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0.299512 元人民币(含税)。该方案已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实施后,需对公司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作相应调整。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已到行权期尚未行权及未到行权期的授予期权行
权价格由 2.48 元/股调整为 2.45 元/股,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鼎映 马宁宁 赵丽红
201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