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
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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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16 年 5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
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东方日升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5 月 16 日,
公司再次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即《东方日升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8 人,代表股份 276,404,626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40.973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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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
载明的议案,即:《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创业
板)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与特定投资者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十一项
议案。
上述议案中,《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的议案》三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特定投资者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五项议案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有效通过,回避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未计
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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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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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盖章) 童全康
经办律师:
张建立
经办律师:
许知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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