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华集团: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20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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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6-027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现金红利0.7元(人民币元,下同;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7元。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

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63元;其他机构投

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7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5日

除息日:2016年5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6日

一、通过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内容

请见公司于2016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26)。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7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210,000,000元,占2015年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25,802,284.14元的93%,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

期间。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

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0.63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63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0.63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5日

2、除息日:2016年5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二)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7-6183891

联系传真:0737-6183891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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