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 2016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基于农发基金向海丰和锐增资 1 亿元,为确保海
丰和锐、江安县政府履行债务人义务,天原集团公司向农发基金提供
的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发展的需要,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上述担保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
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同意公司关于 2016 年新增对外担保额度
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天畅物流是天原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是天原集团持有
其 80%的股权,宜宾纸业持有其 20%的股权。而航运公司是天原集
团控股子公司天畅物流的子公司。天原集团和宜宾纸业同属宜宾市国
资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深交所财务资助备忘录相关规定和要求,应
当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但实际情况是,宜宾纸业和国
资公司均未参与天畅物流及航运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其董、监、高
均由天原集团选派,也没同天畅物流及航运公司发生非正常交易事项,
不存在通过上述两公司发生利益输送的问题,且确实无能力和条件提
供同比例的财务资助。为确保天畅物流及航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
展,天原集团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上述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情形。同意公司为天畅物流和航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并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庞广廉、翁国民、俞春萍、解川波
二 0 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