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印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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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印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一六年三月

3-1-1

环球印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

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

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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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1、保荐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招商证券”或“本保荐人”)

2、本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解刚、王炳全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解刚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续

序号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督导期间

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2 担任保荐代表人 是

业板上市项目

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3 担任保荐代表人 是

业板上市项目

4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王炳全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是否处于持续

序号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督导期间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1 担任保荐代表人 是

板上市项目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2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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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处于持续

序号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督导期间

3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4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 担任保荐代表人 是

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5 担任保荐代表人 是

业板上市项目

6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7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 担任保荐代表人 是

3、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沈强

其他项目组成员:吴虹生、盛培锋、王鑫

(2)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工作职责

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1 参与编制发行申请文件

业板上市项目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参与项目的改制辅导工作、编制

2

板上市项目 发行申请文件

3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 参与编制发行申请文件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4 参与编制发行申请文件

业板上市项目

(二)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环球印务”)

英文名称 XI’AN GLOBAL PRINTING CO., LTD.

包装装潢设计、生产和加工各类包装材料;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销售本企业

经营范围

产品;研究与开发新产品。

医药纸盒包装产品的设计、生产及销售,同时兼营酒类、食品彩盒和瓦楞纸箱

主营业务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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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 32 号

成立时间 股份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8 月 8 日

邮政编码 710075

电话 (029)68682020

传真 (029)88310756

互联网址 http://www.globalprinting.cn

电子信箱 xgp@globalPrinting.cn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1、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保荐书出具之日,我公司、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重要关联方均不

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均不存在持

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

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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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四)本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人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部之立项决策机构、质量控制部、内核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

是指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

的。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质量控制部、内核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

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其中: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

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质量控制部会深入项目现场,适时参加项目进展过程中的业务协调

会,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并参与解决方案的制定。内核部是本

保荐人发行承销内核小组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

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定,并可对项目方案、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律师等的选择

作出建议。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部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

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招商证券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

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我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我公司的发行

承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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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部内核部负责组织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9 名内核委

员参会,7 名委员(含 7 名)以上同意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

招商证券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招商证券内核小组审查通过后,

再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2、本保荐人对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已核查了环球印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并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9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9 人,达到规定人数。最终,内核会经 9 名委员投票,9 票同意、0 票暂缓、0 票反对。

出席会议的委员认为环球印务已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公司

发行申请材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表决通过,同意推荐环

球印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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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人的承诺

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

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

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

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

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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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

程序

1、发行人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召开了二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对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

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做出了决议。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 日召开了三届二次董事会,对有关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修改。发行人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召开了三届五次董事会,对有关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再次进行了修改。

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召开了三届七次董事会,对有关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再次进

行了修改。

2、发行人于 2012 年 9 月 29 日召开了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

方式、募集资金用途、拟上市地、决议的有效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对董事会办

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等。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

召开了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修改的决议。发行人

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召开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进行

修改的决议。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召开了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修改的决议。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所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决议程序、决

策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作决

议有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申请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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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三会”制度建立及运行等情况,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监事,聘请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

执行。因此,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经核查发行人财务状况,并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希会审

字(2016)0001 号《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16)0137 号《非经常性损益专项鉴证报告》,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为 3,168.32 万元、 3,449.86 万元和 3,470.97 万元, 2014 年度同比增长 8.89%,2015

年度同比增长 0.61%。

近三年,发行人净资产稳定增长,由 2013 年末的 24,389.37 万元增长到 2015 年末的

31,887.73 万元,增长 30.74%。因此,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工商、税务、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出

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希会审字(2016)0001

号《审计报告》和希会其字(2016)000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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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7,5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及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 2,500 万股社会公众股,本次

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达到人民币 10,000 万元,其中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申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1、主体资格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以及国家商务部、陕西省国资委出具的批复文件,确认发行人

是于 2007 年 8 月 8 日,经国家商务部商资批[2007]1116 号《关于同意西安永发医药包装有

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和陕西省国资委陕国资产权发[2007]186 号《关于西安

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的批准,由西安永发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截

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 经 希 格 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人 民 币

75,005,615.85 元,按 1:1 折股 7,500 万股,余额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并于 2007 年 8 月 8 日,取得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

依法设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 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系从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于 2007

年 8 月 8 日整体变更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3 年以上。因此,发行人

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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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于整体变更时完全承继了西安永发医药包装有

限公司的资产、负债及业务,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希会验字(2007)

097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起人用

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

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以及相关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文件,确认发行

人主营业务为医药纸盒包装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并兼营酒类、食品彩盒及瓦楞纸箱

业务,以上主营及兼营业务均属一种类型业务,主营业务突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

鼓励类目录“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政策。

因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

东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资料,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确认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始终为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发生变化;近三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

况如下:

① 公司董事的变动情况

2010年8月26日,经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选举昝安胜、李移

岭、唐诗峰、蔡红军、郑鸿、闻松泉、周先宁等7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其中郑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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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松泉、周先宁为独立董事。

2013 年 11 月 3 日,经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选举李移岭、

唐诗峰、杨军、蔡红军、郑鸿、闻松泉、周先宁等 7 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其中郑

鸿、闻松泉、周先宁为独立董事。

2014 年 9 月 6 日,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选举冯均科先

生、张明禹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郑鸿女士、周先宁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 3 月 10 日,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选举孙学军先生为公司

董事,唐诗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2010年8月26日,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公司二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李移岭为

公司总经理,聘任林蔚为董事会秘书;经总经理提名并经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孙学

军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赵建平为公司副总经理、林蔚为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2014 年 4 月 2 日,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公司三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孙学军

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林蔚为董事会秘书;经总经理提名并经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赵

建平、许明、常鹏为公司副总经理、林蔚为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综上,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

决议、历次股权转让合同、查阅了律师法律意见书、取得了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声明等相关

文件,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也不存在其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并存在重

大权属纠纷的情况,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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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运行

(1)通过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三会”会议通知、会

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

(2)经本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员的声明和本保荐人的

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

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

(4)本保荐人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希会其字(2016)000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业务经营的合法性、营

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工商、税务、社保、土地、环保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承诺

函和本保荐人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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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

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希会审字(2016)0001 号《审计报告》和本保荐人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

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希会其字(2016)000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本保荐人对发行人银行存款、货

币资金、往来款等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发行人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

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根据查阅和分析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希会

审字(2016)0001 号《审计报告》和希会其字(2016)000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

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关

联交易的会议记录、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文件和本保荐人的

适当核查,本保荐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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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

《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

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

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希会审字(2016)0001 号《审

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指标均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① 发行人在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

民币 3,601.56 万元、人民币 3,814.23 万元和人民币 3,481.1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3,168.32 万元、人民币 3,449.86 万元和人民币

3,470.97 万元,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净利润均为正数,累计为人民币 10,089.15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

② 发行人在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人民币 5,500.83 万元、人民币 7,293.85 万元和人民币 6,309.81 万元,最近三年累计为

19,104.49 万元,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另外,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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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为 131,314.95 万元,超过 3 亿元;

③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7,500.00 万元,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为 2,766.88 万元,其中扣除土地使用权

后的无形资产的金额为 4.16 万元,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为 0.01%,不高于 20%;

⑤ 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

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

策或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情形,符合

《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条的规

定: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

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

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

户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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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

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办法》等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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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受医药行业发展状况影响的风险

公司为医药行业配套生产和供应医药纸盒包装产品,其经营状况受医药行业政策环境、

发展状况变化影响较大。据《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0 年医药工业完成总产值 12,427

亿元,比 2005 年增加 8,005 亿元,年均增长 23%。“十二五”期间,国家提出了医药工业

总产值年均增长 20%,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16%的目标。

然而,在我国医药产业总的快速发展趋势中,对医药包装行业的需求可能出现分化。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实施,医保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基本药物品种日渐增多,普通药品

价格更加贴近人民消费水平,使医药产品的需求量进一步上升,虽然公司在电子监管码方

面的优势可以使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产生较为明显的规模效益,但药品单位价格相对下降,

制药企业可能会将该种压力向上游的供应商转嫁,使公司所在行业的经营可能受到一定的

影响。

2、市场竞争激烈的风险

目前,我国从事医药包装印刷的企业众多,竞争日益激烈。加入 WTO 后,我国的药

品融入全球市场竞争之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患者自行选购的药品不断增多,对

包装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改进药品包装势在必行。从而,医药纸盒包装产品尤其是高

品质医药纸盒包装产品的市场,吸引了越来越多具有较大规模和技术实力的竞争者加入,

尤其是国外先进的医药包装企业的加入,使竞争更为激烈。虽然公司在医药纸盒包装产品、

技术和质量品牌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各种力量对比会发生变化,如果公司在产能扩张和技术进步方面的步伐放缓,将会对公司

的市场地位上产生影响,甚至有被竞争对手赶上或超过的竞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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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风险

1、公司经营规模迅速扩大带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主要产品医药折叠纸盒的生产产能将提高到超

过40亿只/年,经营规模将迅速扩大,给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公司不能够

很好适应经营规模扩大后新的经营管理要求,特别是在客户开发和市场开拓方面滞后,将

给公司的未来经营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为白卡纸和白板纸,其价格对公司产品成本的影响较大。近年来,

国内白卡纸和白板纸市场价格不断波动。如:2009 年国内某品牌白卡纸价格约为 5,400 元

/吨,2010 年上升到约 6,200 元/吨,2011 年基本持平,2012 年价格有所下降,维持在 5,700

元/吨左右的水平,2013 年与 2014 年及 2015 年价格基本保持稳定。

白卡纸和白板纸属于消费包装纸,其需求与药品、食品、化妆品等消费品行业具有高

度相关性,随着经济状况的持续好转,预计市场需求将继续维持较高的增速,纸价可能会

在长期相对平稳的走势中出现周期性波动,进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若发生公

司主要原材料成本大幅上升而公司又未能及时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者因此或其他原因显

著影响了发行人的销售收入,发行人上市当年可能存在营业利润下降 50%或者亏损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1、短期偿债的风险

公司正处于发展阶段,所在的行业属于一个重资产行业,近年来,公司为提高生产技

术水平,扩大产能规模,在机器设备等方面的长期资本性投入较大,由于公司尚未进入资

本市场,融资渠道较为单一,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公司迅速发展的需要,所需资金主要通过

银行借款解决,其中增加的短期借款导致了公司流动负债增长较快,从而导致公司流动比

率、速动比率偏低。近三年,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98、1.15和1.31,速动比率分别为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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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和1.07,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应付账款余额合计为16,755.92万元,

金额较大,存在一定的短期偿债压力。

虽然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良好,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但随着公司业务规

模不断扩张,公司短期偿债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如果遇到市场需求及销售回款的较大波动

或银行授信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流动性紧张,进而带来短期偿债风险。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近三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1,071.25万元、11,477.76万元和12,515.68万元,

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0.76%、29.29%和31.29%,占同期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19.95%、19.16%和21.33%,应收账款余额较大。虽然公司目前应收账款质量和回收情况良

好,但由于应收账款数额较大,如果出现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存在发生

坏账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未来年度的利润水平。

(四)技术风险

1、不能保持技术领先风险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医药纸盒包装产品独立供应商,是中国医药包装协会标准《药品包

装用卡纸折叠纸盒》的牵头制订者,已拥有本行业的专利技术37项,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

先地位。

近年来,医药行业迅速发展,医药纸盒包装产品结构、防伪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方面的创新速度不断加快。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适应市场需要,紧跟市场需求步伐,保持

技术领先优势,将导致公司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丧失竞争优势。

2、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共6名,大多于公司前身西安永发成立

时即已在公司任职,始终致力于医药纸盒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工作,是促进公司技术创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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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力量。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经营规模将迅速扩大,对技术人才的扩充需求将进一

步显现,能否稳定、培养和引进更多的技术人才,对公司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如果公司

发生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对发行人的技术竞争优势将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

与发展能力。

(五)募投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完成以后,股本及净资产将显著增加,由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产能的释放需要一定的时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不能随募集资金到

位立即实现,并且项目预期产生的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公司存在发行当年每股

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较大幅度下降、发行人即期回报被显著摊薄的风险。

(六)所得税税收优惠不能持续的风险

发行人于 2008 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于 2008 年 11 月 21 日取得由陕西省科学技

术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证书编号:GR200861000191),有效期为 3 年。发行人于 2011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复审并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取得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

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61000022),

有效期为 3 年。发行人于 2014 年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于 2014 年 9 月 4 日取得由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61000289),有效期为 3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以

及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通知书》(编号:直属国税备

字[2014]12 号)和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编号:西国税直通[2015]Z030501

号),发行人 2013 年及 2014 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发行人 2015 年按 15%的税率预交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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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后年度发行人不能通过主管税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备案,或者高薪技术企业

认证到期后不能通过复审,则存在无法持续享受高薪技术企业 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

风险。

(七)境外股东所在地向境内投资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公司股东香港原石、比特投资是在香港地区注册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分别持有发行人

25%和 10%的股份。其注册地香港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对香港公司在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无限

制性规定,但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具有立法权,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发生变化的

可能性,如该等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将可能影响上述在发行人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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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基础之上,在对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

前景、发行人竞争优势、主要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基础之上,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如下:

(一)发行人行业前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产业迅猛发展和全面加入国际竞争,医药纸盒包装产品的优越

价值和功能得到深入的开发和利用,其在保证用药安全、树立品牌形象和打击假冒伪劣药

品等方面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生产水平日益提高、规模逐步扩大。预计随着医药工业进

一步增长及药品电子监管码政策实施等多重因素影响,未来几年我国医药纸盒市场的需求

规模和发展速度将达到新的历史水平。

(二)发行人行业地位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医药纸盒包装产品独立供应商,是中国医药包装协会标准《药品包

装用卡纸折叠纸盒》的牵头制订者,是陕西省首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2 年 4

月公司被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包装印刷分会评为“2011 年度药品包装龙头企业”,

2012 年被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评为“企业信用评价 AAA 级信用企业”。目前,公司医药

纸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尤其在对国内高速自动包装线和电子监管码批

量赋码的医药纸盒产品供应中占据显著的市场地位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公司在医药纸盒技术领域持续探索,不断推出应用于自动高速包装线的各种盒型,并

积极开发应用行业领先的防伪和可变数据赋码印刷等技术,扩展纸盒包装功能,取得了显

著的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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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行业领先的医药纸盒包装产品设计能力,并取得多项产品专利

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设计流程软件技术基础上,公司较早建立了数据化印前设

计制作流程系统,自行设计了开排核算软件,建立了已有 200 多种上机包装纸盒参数的数

据库,能够为客户提供医药纸盒包装产品的整体解决方案,包括医药纸盒结构设计、功能

设计、外观设计、自动包装线设计、加工、运输、仓储等成本方案设计等,从专业角度为

客户提供全方位顾问式服务,参与客户包装产品创意、策划、设计和开发,在满足客户个

性化需求和提供高品质医药纸盒设计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截至目前,公司已为客户设计、

制作了 1,300 余种医药纸盒包装产品。目前已经取得防伪药品包装盒、喷墨打印机及其喷

头限位结构等 37 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2 项。

(2)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印刷技术引领发展前沿

公司一直坚持对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印刷技术的研发工作,已在国内率先成功实现电

子监管码赋码印刷的稳定规模化生产,为国内第一批甲型 H1N1 流感疫苗药品提供了直接

印刷电子监管码的纸盒包装产品,是国内本行业少数几家已具备药品电子监管码批量赋码

印刷的企业之一,目前已有 80 余家客户选择公司为其供应直接印刷电子监管码的医药纸盒

产品。公司 90%以上电子监管码印刷的符号等级达到 A 级,远高于国家规定的 C 级水平。

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印刷,需要对客户的电子监管码数据库进行有效管理,并确保数据库

的信息与产品信息一致,保证无重码、误码、空码,技术实现难度较大。

(3)具备多种尖端防伪技术的规模化生产应用能力

公司客户多为国内外顶尖医药企业,对产品的防伪要求尤为严格。公司多项防伪技术

均较早在国内开发应用,并具有应用底纹、团花、花边、微缩、潜影、防扫描、浮雕、菲

林解锁等特殊效果的高精度防伪技术。公司生产的各类高端防伪包装产品防伪性能优异、

产品质量稳定,如公司为国外某高端医药产品生产的数字离散防伪药用纸盒,实现防伪信

息的不可视化和防扫描,是国际上最先进的防伪技术之一在国内的首次应用,也是国内唯

一一家成功应用该技术并实现稳定大批量生产的医药纸盒供应商。目前公司已有烫印防伪、

智能变色防伪、压痕线微雕图案防伪、微缩编码防伪等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双喷码防窜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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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缩码防窜货等两项防窜货技术取得了实用新型专利。

2、市场优势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医药纸盒包装产品独立供应商,是中国医药包装协会标准《药品包

装用卡纸折叠纸盒》的牵头制订者,是陕西省首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12 年 4

月公司被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包装印刷分会评为“2011 年度药品包装龙头企业”,

2012 年被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评为“企业信用评价 AAA 级信用企业”。根据公司对同行

业企业的跟踪了解及公开资料数据,公司的生产规模及市场份额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3、客户优势

制药企业对供应商的选择一般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须对供应商的质量、环境、安全

及职业健康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计。同时,一些大型制药企业还要对供应商进行周期性审

计,只有能够长期保持质量稳定且有较强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才能成为大型医药企业的

长期供应商。经过多年的合作,公司拥有拜耳医药、诺华制药、默沙东、西安杨森、诺和

诺德、博士伦、吴太感康、利君制药、葵花药业、丽珠医药、武汉生物等诸多国内外知名

品牌制药企业组成的优秀客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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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印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

向中国证监会保荐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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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印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沈 强________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签名:解 刚_________ 年 月 日

王炳全_________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孙议政_________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签名:沈卫华_________ 年 月 日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签名:宫少林_________ 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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