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九)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5-1-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九)
京天股字(2013)第024-15号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
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京天股字(2013)第 024 号《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下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3)第 024-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13)第 024-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一)》、京天股字(2013)第 024-5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
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京天股字
(2013)第 024-7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京天股字(2013)第 024-9 号《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京天股字(2013)第 024-10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五)》、京天股字(2013)第 024-1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
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京天股字
(2013)第 024-1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5-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七)》、京天股字(2013)第 024-1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
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因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以下
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
(报告期变更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对新期间
内发行人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发行人新期间
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
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声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申请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
见》、《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5-1-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3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发行人 2013 年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的有效期延长一年;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按轻重缓急程度排列) (万元) (万元)
增资天津环球用于年产 18 亿只药品包装折叠
16,257.00 7,882.00
纸盒项目
西安环球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印刷配套率提
4,438.41 4,438.41
升及技改项目
增资天津环球用于年产 18 亿只药品包装折叠
3,363.11 3,363.11
纸盒电子监管码配套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610.00 1,196.48
总计 25,668.52 16,880.00
若募集资金少于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
前,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支持上述项目的实施。募
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及偿还前期银行贷款。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在营(开业)企业,且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可预见的根据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目前,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1-4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希会审字(2016)0001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仍满足如下财务指标:
1.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度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
超过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度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3. 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4. 最近一期末(2015 年 12 月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
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 最近一期末(2015 年 12 月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此外,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规定逐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目前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起人和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陕药集
团增资至 167,100 万元,陕药集团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取得由陕西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75738M)。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股东香港原石、
比特投资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股东均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出资的资格。
5-1-5
五、 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业务经营
资质和许可证照等变化情况如下:
2016 年 1 月 4 日,天津环球取得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核发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物编印证第 009567 号),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4 日至 2019 年 1 月 3 日。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至
今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已取得必要的许可和相应的资质证
书,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发行人最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
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拟于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
发行人不存在可预见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
相对完善,管理层稳定,拥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拥有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陕药集团持有发行人 65%的股份,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陕药集团系陕西省
国资委下属的全资企业。
2. 除控股股东外,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
香港原石持有发行人 1,875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5%;比特投资持有发行
人 75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0%。
3. 发行人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发行人的子公司永旭创新、永鑫包装、天津环球及参股公司西安德宝为发行
人关联方。
5-1-6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除发行人(含子公司)外,陕药集团直接和间接
控股的企业情况如下:
(1)陕药集团直接控股的企业
序号 企业/单位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1 陕西新药技术开发中心 陕药集团持股 100% 中、西药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实业开
2 陕药集团持股100% 资产管理、物业管理服务
发有限责任公司
3 西安黄河制药有限公司 陕药集团持股100% 因未按时参加年检,营业执照被吊销
4 陕药中药产业投资 陕药集团持股100% 中成药生产企业和项目的投资、管理
5 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属陕药集团 医药、医疗器械的开发和销售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山海丹 陕药集团持股89%,山海丹企业
6 药品研制、生产和销售
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公司持股11%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天宁制
7 陕药集团持股51% 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
8 陕药集团持股51% 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
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江兴医
9 陕药集团持股51% 中药材提取物的生产、销售
化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孙思邈健康有限责任
10 陕药集团持股80% 健康知识咨询;健康产品销售
公司
(2)陕药集团间接控股的企业1
序号 企业/单位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陕西汉王略阳中药科技有
1 陕药中药产业投资持股66.59% 中药材的种植、生产、销售
限公司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生物制 冻干粉针剂等医药产品的生产和销
2 陕药中药产业投资持股100%
品有限公司 售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圣地医
3 陕药中药产业投资持股 100% 其他仓储业
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西安医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
4 药品制造和销售
药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持股100%
陕西医药控股汉城医药有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西安医药有限 因未按时参加年检,营业执照被吊
5
限公司 公司持股100% 销
1
发行人控股股东陕药集团除直接或间接控制上述企业外,下属单位还包括 2 家非企业单位法人,陕西中
药研究所和山海丹医院。陕西中药研究所为事业单位法人,其举办单位为陕药集团,主要职能为开展中药
研究;山海丹医院为全民所有制医院,举办单位为陕药集团下属子公司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属非营利性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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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单位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陕西医药控股天诚疫苗经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西安医药有限
6 疫苗经销
销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100%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医药物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
7 药品批发
流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持股100%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
陕西医药孙思邈大药房连
8 责任公司持股51%;陕西医药控股 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销售
锁有限公司
集团西安医药有限公司持股49%
陕西医药孙思邈五星大药 陕西医药孙思邈大药房连锁有限
9 药品、保健品销售
房连锁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51%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
10 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销售
疗器械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持股51%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中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药有限 中药材、中药饮片、保健品及中药
11
药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持股51% 配方颗粒
陕西天宁医药有限责任公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天宁制药有限
12 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销售
司 责任公司持股100%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安康长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西安医药有限
13 药品、生物制品销售
寿医药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51%
陕西医药孙思邈大药房安 陕西医药孙思邈大药房连锁有限
14 药品、生物制品销售
康连锁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51%
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任职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九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6. 其他关联方
(1)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受发行人控股股东陕药集团重大影响的企业
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单位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1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陕药集团持股21% 医药制造和销售
2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陕药集团持股40% 医药、保健品的制造和销售
3 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 陕药集团持股45% 医药制造和销售
国药控股陕西有限公司
4 (由国药集团西北医药 陕药集团持股40% 医药、保健品的制造和销售
有限公司更名)
5 陕西汉江药业集团股份 陕药集团持股6.21%, 医药、保健品的制造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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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单位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有限公司 委派1名董事
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 陕药集团持股10%,委
6 承包国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进出口贸易
有限公司 派1名董事
陕药集团持股2%,委 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
7 威海沿黄医药有限公司
派1名董事 化药品、生物制品等
(2)晶创合
晶创合为发行人原股东,在发行人设立后受让取得发行人 750 万股股份,
2012 年 4 月,晶创合将所持全部股份转让给香港原石后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与发行人之间不再存在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
月31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向关联方销售产品
关联单位名称 2015 年 1 月-12 月交易额(元)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25,979,369.87
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 831,463.63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84,685.13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天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37,591.70
西安德宝药用包装有限公司 33,498.10
合计 26,966,608.43
2. 关联担保
2015 年 8 月 20 日,陕药集团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2015 年 36 授
担字第 005 号),约定陕药集团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 2015 年
5-1-9
至 2016 年期间向发行人提供的 3,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3.关联方提供后勤服务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审计报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为发行人提供生产用水和供暖用蒸汽,2015 年 1-12 月向发行人收取的费用金额
为 60.38 万元。
5.关联方往来余额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余
额如下:
关联单位名称 会计科目 往来余额(元)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 5,043,392.91
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 885,822.62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 40,584.50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天宁制药有限
应收账款 61,102.45
责任公司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实业开发有限
其他应付款 16,708.60
责任公司
西安德宝药用包装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 19,404.74
合计 6,067,015.82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及发行人确认:(1)上述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系参照向独立
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且已经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审议通
过,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2)担保类交易中关联方为发行
人提供的担保属于无偿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造成损害;(3)接受关
联方提供的服务系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
5-1-10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与关联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交易价格和定价方式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的重
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纠纷。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将
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2015 年 5 月 17 日,昆明贝泰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采购合同》,
约定昆明贝泰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包装材料,合同就双方的合作方
式、质量标准、包装及交货协定、验收标准、方法和异议处理、付款方式等内容
进行了约定,合同期限自 2015 年 5 月 17 日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
2. 融资合同
(1)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金额为 5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表:
序 借款
合同名称 贷款方 借款余额 贷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方
根据发行人与汇丰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
汇丰银行(中 2015 年 12 月 7
发行 人民币贷款 人民币 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
1 国)有限公司西 日至 2016 年 1
人 续期通知 1,500 万元 同》,发行人以自有的土地
安分行 月7日
使用权(权证号码:西高
科技国用(2007)字第
5-1-11
序 借款
合同名称 贷款方 借款余额 贷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方
50579 号)和房屋所有权
(权证号码:西安市房权
2015 年 12 月 14
发行 人民币贷款 人民币 证高新区字第
2 日至 2016 年 1
人 续期通知 1,000 万元 105010408-24-1;
月 14 日
1050104018-24-2 号)提供
抵押担保
上海浦东发展 2015 年 11 月 24
发行 《流动资金 人民币
3 银行股份有限 日至 2016 年 7 陕药集团提供保证担保
人 借款合同》 1,000 万元
公司西安分行 月 24 日
《借款合同》
招商银行股份 2015 年 9 月 25
发行 (编号:2015 人民币
4 有限公司西安 日至 2016 年 9 陕药集团提供保证担保
人 年 36 贷字第 1,000 万元
雁塔路支行 月 24 日
006 号)
《借款合同》
招商银行股份 2015 年 8 月 26
发行 (编号:2015 人民币
5 有限公司西安 日至 2016 年 8 陕药集团提供保证担保
人 年 36 贷字第 2,000 万元
雁塔路支行 月 25 日
002 号)
《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 上海浦东发展 2015 年 11 月 17
天津 人民币 500
6 (编号: 银行股份有限 日至 2016 年 5 发行人提供保证担保
环球 万元
77132015280 公司天津分行 月 17 日
161)
《授信协议》
招商银行股份 2015 年 9 月 29
天津 (编号:2015 人民币 500
7 有限公司天津 日至 2016 年 9 发行人提供保证担保
环球 年信字第 万元
分行 月 28 日
X03002 号)
(2)2015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
订《授信函—发票贴现/保理协议》,约定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
发行人提供债权购买等服务,发行人可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 元,
贴现费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有效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
律风险。
(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
1. 其他应收款
5-1-12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共计
905,883.09 元,其中单笔金额较大的前五笔其他应收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元) 款项性质
1 湖南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 投标保证金
2 陕西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100,000 投标保证金
3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投标保证金
4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55,000 投标保证金
5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履约保证金
合计 415,000
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均为因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余额共计
3,665,194.29 元,其中单笔金额较大的前五笔其他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元) 款项性质
1 上海光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2,264,358.48 设备款
2 陕西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104,000.00 质量保证金
3 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100,000.00 运输押金
4 西安市诚鑫物流有限公司 100,000.00 运输押金
5 北京中铁迅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100,000.00 运输押金
合计 2,668,358.48
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均为因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八、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期间内共计召开了1次董事会、
5-1-13
1次监事会、1次股东大会,该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兼职及对外投资情
况如下表所示:
在发行人担任的 兼职(不含发行人下属企业)及对外投资情况
姓名
职务 单位名称 所任职务/持股比例
陕药集团 董事
李移岭 董事长
西安德宝 董事长
孙学军 董事、总经理 西安尊泽商贸有限公司 持股 50%
持股 49%,担任总经理、董
上海包装物资有限公司
事
通过香港原石持股 40%,担
永丽造纸合营会社
任董事长
中甬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持股 3.16%
上海久日投资管理有限公 持股 50%,担任法定代表
蔡红军 董事
司 人、总经理
上海久日投资管理有限公
上海中科久日置业有限公
司持股 49%,担任董事、总
司
经理
持股 100%,担任董事长、
香港原石
总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
陕药集团
秘书
国药控股陕西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天宁制
董事
杨军 董事 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生物制
董事
品有限公司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
董事
限公司
5-1-14
在发行人担任的 兼职(不含发行人下属企业)及对外投资情况
姓名
职务
单位名称 所任职务/持股比例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江兴医
董事
化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汉王略阳中药科技有
董事长
限公司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山海丹
董事
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沿黄医药有限公司 董事、副董事长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实业开
董事
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医药控股医药研究院
董事
有限公司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
董事
药有限责任公司
闻松泉 独立董事 — —
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
冯均科 独立董事 西北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明禹 独立董事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常务副会长
审计部经理、监事会办公室
陕药集团
主任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天宁制
监事
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派昂医
监事会主席
药有限公司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江兴医
张兴才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
化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 监事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实业开
监事
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生物制
监事
品有限公司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 监事
对标考核部经理、职工代表
冯杰 监事会副主席 陕药集团
监事
惠俊玉 职工代表监事 — —
赵建平 副总经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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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人担任的 兼职(不含发行人下属企业)及对外投资情况
姓名
职务
单位名称 所任职务/持股比例
董事会秘书、总会
林蔚 — —
计师
许明 副总经理 西安德宝 董事
常鹏 副总经理 —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新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 税务
(一)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1.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西安
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
发[2011]3 号),发行人收到名牌产品及著名商标奖励 1 万元。
2.根据天津环球与天津市北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北辰区示范工业
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
目任务合同书》,天津环球收到贴息 13.6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获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明确依据,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城西
税务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创业园所、西安市临潼区国家税务
局、西安市临潼区地方税务局骊山税务分局、天津市北辰区地方税务局、天津市
北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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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
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合规情况
根据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临潼分局、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
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二、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系为了拓展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医药纸盒包装业务能够获得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获得相关投资主管部门
的核准或备案,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关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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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均已获
得相关环保部门的批准,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均已取得
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募集资金投向与该等土地用途相符,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三、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鉴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当年的每股收益将会被摊薄,
发行人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为保障该等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本人以及职权范围内其他董事和高管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
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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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摊薄即期收益填补回报措
施的要求,承诺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本人为董事则承诺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五)承诺当参与公司制订及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决策时,应该使股权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本人为董事则承诺在
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六)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收益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相关措施及本人的承诺与相关规定
不符的,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
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
权将应付本人的工资、薪酬、补贴等暂时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完成上述承诺的履
行。如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十五、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已根据有关实际情况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在更新过程中,
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已审阅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
行人引用本所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
重点审阅。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不会因上述引用而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条件,
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法
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就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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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得到有权机关核准后,可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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