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磁卡: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19 08: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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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少律意字2016第026号

致: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君时律师、白柳律师出席

并见证了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新提案的提

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1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根据本次会议召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

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交

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6年5月18日下午在公司多功能

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铠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持有公司

股份172,184,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16%,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2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名,持有公司股份3300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0.000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已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13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2人列席了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真实、

有效,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十一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所审议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人数为4人(包括网络投票),持有

本公司股数共计172,188,2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16%。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十一项议案,其中同意172,184,948 股,占出席

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 %;

反对3300 股,弃权 0 股。

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4

[本 页无正文 ,为 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天津少唏律师事务所

蛳涕酽

2016年 5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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