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少律意字2016第026号
致: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少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君时律师、白柳律师出席
并见证了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新提案的提
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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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根据本次会议召集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
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交
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6年5月18日下午在公司多功能
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铠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持有公司
股份172,184,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16%,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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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名,持有公司股份3300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0.000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已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13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2人列席了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真实、
有效,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十一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了所审议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人数为4人(包括网络投票),持有
本公司股数共计172,188,2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16%。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十一项议案,其中同意172,184,948 股,占出席
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 %;
反对330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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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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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 ,为 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天津少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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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5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