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明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19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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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06 证券简称:联明股份 编号:2016-018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20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2 元(含

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即每股转增股本 1 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32 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

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88 元;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 10%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88 元;对于其他机构

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 0.32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5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6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5 月 27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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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未来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3.20

元(含税)进行分配,共分配利润 30,802,813.76 元(含税),留存部分结转至下

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3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288 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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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28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8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32 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不扣税。

三、日期安排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5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6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5 月 2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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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上海联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蔚娣、张桂华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5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

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

户。

六、股本结构变化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56,494,793 56,494,793 112,989,586

有限售条件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1,764,000 1,764,000 3,528,000

的流通股份 3、境外自然人持有股份 3,560,000 3,560,000 7,120,00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61,818,793 61,818,793 123,637,586

无限售条件 A股 34,440,000 34,440,000 68,880,000

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4,440,000 34,440,000 68,880,000

股份总额 96,258,793 96,258,793 192,517,586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 192,517,586 股

摊薄计算的公司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515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8560017

-4-

传真:021-58566599

九、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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