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
于 2016 年 2 月 2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无条件通过,
截至本提案发出之日,公司尚未收到书面核准文件。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
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的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靳晓堂先生就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2.《关于延长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期限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已认真审阅了靳晓堂先生提交的的相关材料,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发
表事前独立意见如下:
一、靳晓堂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超过 3%,临时提案由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
前提出,符合《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次临时提案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董事
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期限,并无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
案。
特此意见。
耿 磊 薛文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