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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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

于 2016 年 2 月 2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无条件通过,

截至本提案发出之日,公司尚未收到书面核准文件。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

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的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靳晓堂先生就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2.《关于延长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期限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已认真审阅了靳晓堂先生提交的的相关材料,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发

表事前独立意见如下:

一、靳晓堂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超过 3%,临时提案由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

前提出,符合《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次临时提案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董事

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期限,并无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

案。

特此意见。

耿 磊 薛文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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