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经省体改
委晋经改[1993]12 号文件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3]78 号文件批准,以公
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00001002828]。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9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800 万股,其中向社会公众发行 5000 万股于 1994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XI XINGHUACUN FEN WINE FACTO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邮政编码:0322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捌亿陆仟伍佰捌拾肆万捌仟贰佰陆拾陆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原汾酒厂已有的老字号优势,运用现
代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走以酒业为本,内涵发展的道路,使公司获得良好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为股东创造满意的收益。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主营:汾酒、竹叶青酒及其系列酒的生产、销售。
兼营:副产品酒糟、生产用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等的销售。酒类高新技术及
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应用;投资办企业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认购股份数量为二
亿九千八百四十万股,出资方式为国有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7 月 5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八亿六千五百八十四万八千二百六十六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八亿六千五百八十四万八千二百六十六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需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要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
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
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
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资产的,
公司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全体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第
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
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
当天,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委员会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占用股东名称、侵占资产名称、涉及金额、侵占起始时间、相关责任人等内容。
若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注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
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的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事实及责任人;
2、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冻
结;
3、确定清偿期限并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出通知。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
份变现以偿还被侵占资产;
4、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事实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给予相应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免职。
对清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
照前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公司所在地,
或者董事会确定的便于股东参加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或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
果为准;在进行网络投票时,股东凭其已获取的有效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
书验证其是否具有投票权。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要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须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要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须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须
予以配合。由董事会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须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须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须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应出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须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
当作出解释和说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拒绝作出
答复,但需说明原因:
(一)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二)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三)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要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须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须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主持人要切实做好关联股东不
参与投票表决工作,并充分听取非关联股东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意见。
就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时,由二名非关联股东和一名监事参与监票和清点
工作,并当场公布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公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时,均有权在公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复核表决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复核。
第八十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监事会分
别对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核,
并分别经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向监事会推荐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名单,并按规定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五)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股东提出有关选举董事或监事临时提案
的,最迟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
集人提出,每一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须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表决方式,会议主持人须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有权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须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须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须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八条 董事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须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须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须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权责及工作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山西杏花村汾
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2 名。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对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董事会根据需要可将他的部分权力授予某个董事或若干个董事组成
的执行委员会(工作小组);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审定公司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水平和分配、奖惩方案;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山西杏花村
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对外投资、资产
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
做出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权限。
(一)对外投资: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对
外投资权限;
公司对证券(国债、债券等)的投资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仅以暂
时闲置资金投资为限。
(二)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等):董事会具有不超过公司最近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资产处置权限;
(三)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在 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下的关联交
易,由董事会批准实施。
本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连续进行对相同交易类别的各项相关交易,以其在
此期间交易的累计额确定计算。
(四)对外担保: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且要遵守
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的同意;
2、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偿付能力;
3、公司对外担保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三年。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外担
保不超过五次。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董事会须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决议执行,不得超越相关权限签订担保合同。
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违反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给公司造成担保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的轻重、损失、风险的大小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触犯刑
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外风险投资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须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董事会根据评审报
告进行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一条规定权限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
电子邮件通知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
第一百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对由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时,须遵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方式或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并在决议书上签名。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传阅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
做出决议。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须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设总会计师 1 名,总工程师 1 名,副
总经理 3-5 名,总经理助理 2-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任期与总经理一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公司解聘总经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由董事
会依照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
根据各自职责及分工,协助公司总经理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工作程序依照《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工作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须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对公司重大项目投资、建筑装修工程招投标等重大投资、经营活动行
使监督权;
(九)监事会有权通过职工选举的监事收集、反映职代会与职工代表的意见,
有权向董事会表达职代会与职工代表的意见与建议;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山
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举手方式或书面投票方式表决,并在
决议书上签名。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须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
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公司在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资金需求和可
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如实施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需经董事会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
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审核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
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
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首先应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发表审核意见,并由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须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电传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或邮件、电
传方式送出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或邮件、电
传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sse.com.cn)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依据前款规定提议解散公司的股东,须先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的议案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书面证明文件及相
关资料,提议股东在经股东大会就该议案审议并做出决议后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
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须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须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必须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可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