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6 证券简称:光一科技 公告编码 2016-030 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光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 股
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80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
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
4、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5 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
第一次解锁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
第二次解锁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
第三次解锁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
第一次解锁 40%
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
第二次解锁 30%
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
第三次解锁 30%
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光
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三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光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光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光
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3、2016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
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6 年 5 月 18 日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王海俊 董事、总经理 30.00 5.77% 0.19%
戴晓东 董事、副总经理 16.00 3.08% 0.10%
邱卫东 董事、副总经理 11.50 2.21% 0.07%
蒋悦 副总经理 10.00 1.92% 0.06%
周振娟 财务总监 8.00 1.54% 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
414.50 79.71% 2.57%
干(75 人)
合计 490.00 94.23% 3.04%
3、首次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19.50 元。
4、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80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90
万股。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6、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前六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
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 2016 年-2019 年将按照各
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
股票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2,511.49 万元,则 2016
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成本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490.00 2,511.49 1,013.71 1,008.65 393.94 95.19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
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和权益数量与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符。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认为:光一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之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备忘录》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