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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
(南京)事务所接受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祝静律师、卫俊律师(以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后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 上对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由董事长王耀方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登记表》以及有关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现任职务,具备出席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5 名,代表股份 338,474,95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52.8867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0 名,代表股份
338,032,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2.81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5 名,代表股份 442,3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691 %。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共 37 名,代表股份 67,169,7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4953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2015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和 2016 年公司发展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71,0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8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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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65,8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公司独立董事荣幸华、邵蓉和张继稳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述职报告,并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述职。
二、 《2015 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71,0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8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65,8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三、 《2015 年公司财务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71,0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8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65,8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四、 《2015 年公司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71,0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8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65,8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39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五、 《2015 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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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同意票 338,453,5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48,3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
六、 《2015 年公司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57,4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175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52,2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175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
七、 《聘请 2016 年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57,4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175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52,2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175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
八、 《2016 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57,4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175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52,2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175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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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九、 《公司增加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中短期低风险金融产品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
同意票 338,453,5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48,3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
十、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53,5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48,3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
十一、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338,453,557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 67,148,363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 %;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票 21400 股,占出席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
以上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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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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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祝 静 律师
负责人:
马国强 律师 卫 俊 律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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