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0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10: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18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18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宿迁市白杨路 1 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培服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331,801,31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46.255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1,798,0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254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鉴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会议。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通过吴培服先生、曹薇女士、吴迪先生、周海燕女士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本议案选举结果如下:
1、提名吴培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331,799,81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00 股,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2、提名曹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331,799,81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00 股,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3、提名吴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331,805,81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7,800 股,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4、提名周海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
表决结果:同意 331,799,81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800 股,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通过蓝海林先生、程银春先生、李小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本议案举结果如下:
1、提名蓝海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331,801,31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300 股,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2、提名程银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331,801,31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300 股,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3、提名李小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331,801,31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300 股,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上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中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通过金叶女士、池卫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郑卫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金叶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3
表决结果:同意 331,801,31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300 股,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2、提名池卫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331,801,31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300 股,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 50%。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331,798,010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3,300
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331,799,510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1,800
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545%;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5455%;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王春杰律师、杨爱东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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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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