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天律师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Add: 1711-1717, Silver Valley Tower, 9 West
1711-1717 Beisihuan Rd., Beijing
邮编:100190 Zip: Beijing 100190,
电话:(86-10)62800408 Tel:(86-10) 62800408
传真:(86-10)62800409 Fax:(86-10)62800409
电子邮箱:zhongtian@ zhongtian.org E-mail: zhongtian@ zhongtian.org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众天会字[2016]XM -001 号
致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西山煤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山西西山煤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1
众天律师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
告,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和表
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据此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咨 询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在西山大厦
九层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按
照公告通知的时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5 月 12 日收市
2
众天律师所 法律意见书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公司
股份 1,750,941,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6 43%。
参加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4,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玉宝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 12 项议案分别进行了审议,没有
临时提案。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进行了监票、计票;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进行,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进行身份认证,并向西山煤电提供认证结果、投票结果信息。
其中第 6、第 7 项议案属关联交易,公司的关联股东予以了回避表
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3
众天律师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4
众天律师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苌宏亮
经办律师:陈爱珍 王半牧
2016 年 5 月 1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