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煤电: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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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天律师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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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众天会字[2016]XM -001 号

致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西山煤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山西西山煤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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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天律师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

告,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和表

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据此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咨 询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在西山大厦

九层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按

照公告通知的时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5 月 12 日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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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天律师所 法律意见书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公司

股份 1,750,941,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6 43%。

参加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4,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4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玉宝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 12 项议案分别进行了审议,没有

临时提案。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进行了监票、计票;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进行,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进行身份认证,并向西山煤电提供认证结果、投票结果信息。

其中第 6、第 7 项议案属关联交易,公司的关联股东予以了回避表

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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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天律师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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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苌宏亮

经办律师:陈爱珍 王半牧

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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