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 特 迅: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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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2016-035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50(周三);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7 日—2016 年 5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 3 号奥特迅电力大

厦十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董

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会议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廖晓霞女士主持。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 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 6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46,345,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6.1839%。其中:

(1)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46,344,84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6.183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5%。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以下股东: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5%。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44,8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93%;反对票为 1,0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权票为 0 股。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44,8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93%;反对票为 1,0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权票为 0 股。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44,8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93%;反对票为 1,0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权票为 0 股。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44,8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93%;反对票为 1,0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权票为 0 股。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44,8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93%;反对票为 1,0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票为 1,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6、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44,8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93%;反对票为 1,0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票为 1,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44,8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93%;反对票为 1,0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票为 1,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44,8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93%;反对票为 1,0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票为 1,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44,8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93%;反对票为 1,0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票为 1,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44,8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93%;反对票为 1,0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票为 1,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44,8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93%;反对票为 1,0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票为 1,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44,845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93%;反对票为 1,000 股,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权票为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票为 1,0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3.1)审议《关于选举刘力女士为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44,846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93%。

13.2)审议《关于选举陈展基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46,344,846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99.9993%。

以上议案 12 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孙阳和郑忠林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

见 2016 年 5 月 19 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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