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 特 迅: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郑忠林律师和孙阳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就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所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2日在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奥特迅

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2016年5月18日下午14:5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

特迅电力大厦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廖晓霞女士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

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下午15:00

至2016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均与《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146,345,8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1839%,其中:(1)经召集人和本所律

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6,344,8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1835%,均为截至2016年5月13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和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为: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9、《关于公司监事2015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1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3.1、《关于选举刘力女士为监事的议案》;

13.2、《关于选举陈展基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和监票,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结果,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三)表决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上述第5、6、7、8、

9、10、11、12项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

独计票。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序号

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2015 年度董事 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同意票占

1. 会工作报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

权票为0股。

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2015 年度监事 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同意票占

2. 会工作报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

权票为0股。

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2015 年度报告 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同意票占

3. 及报告摘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

权票为0股。

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2015 年度财务 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同意票占

4. 决算报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

权票为0股。

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同意票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

《2015 年度利润 权票为0股。

5. 分配预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同意票占

《董事会关于募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

集资金存放与使 权票为0股。

6. 用情况的专项报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

告》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序号

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关于续聘大华 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同意票占

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

(特殊普通合 权票为0股。

7. 伙)为公司 201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

年度审计机构的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

议案》 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同意票占

《关于公司董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

事、高级管理人 权票为0股。

8. 员 2015 年度薪酬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

的议案》;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同意票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

《关于公司监事 权票为0股。

9. 2015 年度薪酬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

议案》;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同意票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

《关于使用闲置 权票为0股。

10. 资金购买银行理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

财产品的议案》;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序号

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同意票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

《关于公司向银 权票为0股。

11. 行申请综合授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

的议案》;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同意146,344,845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3%,反对票为1,000股,同意票占

《关于变更公司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7%,弃

经营范围及修订 权票为0股。

12. <公司章程>的议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

案》;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关于补选公司

13. 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关于选举刘力 同意 146,344,846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13.1 女士为监事的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3%。

案》;

《关于选举陈展 同意 146,344,846 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13.2 基先生为监事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3%。

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郑忠林 孙 阳

2016 年 5 月 18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奥 特 迅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