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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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6-068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体育”或“公司”)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485,640,2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50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481,166,2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9832%;参加

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4,47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5205%。通过网络或现场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为 4,773,5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5554%。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高继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通过了《201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485,640,28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0.0000%;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773,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表决通过了《2015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485,640,28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773,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表决通过了《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485,640,28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773,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2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表决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485,640,28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773,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表决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485,640,28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773,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485,640,28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3

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773,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485,640,28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773,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表决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提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关联方莱茵达控股集团及其关联方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其合计

所持股份 480,866,787 股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

4,773,50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0.0000%;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773,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485,640,28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773,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表决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

485,640,28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773,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5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晓红、冯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详见附件)。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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