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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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5 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6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

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侨城侨城东路2002号深

圳博林诺富特酒店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15:00至2016年5月18日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11人,代表股份605,941,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34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11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公司部分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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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06,041,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票8,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06,041,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票8,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3.《〈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606,041,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票8,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4.《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06,041,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票8,60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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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5.《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06,050,0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39,6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股东股份总数的99.6307%;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

总数的0.369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6.《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06,041,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票8,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31,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股东股份总数的98.0429%;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

总数的0.3693%;弃权票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5879%。

7.《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06,041,4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票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票8,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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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庄浩佳

陈 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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