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重工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刊登了《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
会议通知。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行
政楼二楼股东会议室如期召开,由于董事长邰正彪先生出差无法主持会议,半数
以上董事推举董事葛燕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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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重工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 15:00-2016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9,843,53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额的 35.5413%,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 79,840,5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5.5400%。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额的 0.00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 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 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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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重工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 2016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 2015 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 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居忠;
11.02 独立董事候选人尤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
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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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重工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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