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光电: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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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6〕第 99 号

北京上海深圳沈阳西安成都济南合肥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7 层

电话:021-60795656 传真:021-60798759

网址:http://www.jtnfa.com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6〕第 99 号

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

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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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根据贵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

体和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

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3、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 13:30 在江苏省金坛经济

开发区华城路 31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利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 名,所代表股份数

40,380,20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901%。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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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含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3、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数据,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127,210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投票全部

结束后,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结果,并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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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56%;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56%;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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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0%。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结

合网络投票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审

议议案第 4 项和第 7 项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公司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并已根

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进行了监票与计

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有彬 曾丽璇

熊建刚

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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