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6〕第 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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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7 层
电话:021-60795656 传真:021-6079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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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6〕第 99 号
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
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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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根据贵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
体和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
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3、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3 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 13:30 在江苏省金坛经济
开发区华城路 31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利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 名,所代表股份数
40,380,20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901%。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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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含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3、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数据,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127,210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投票全部
结束后,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结果,并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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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56%;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85,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8%;
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56%;反对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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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0%。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结
合网络投票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审
议议案第 4 项和第 7 项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公司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并已根
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代表和监事共同进行了监票与计
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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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有彬 曾丽璇
熊建刚
201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