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 FUANNA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6)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2016-047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04月27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富安
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05月18日(星期三)上午9:3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05月17日至2016年0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05月1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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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5月17日15:00至2016年05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国芳。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南光路富安娜工业大厦,公司
一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
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468,905,06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6.22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68,666,02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6.19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39,0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52,3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5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013,3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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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39,0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87%。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16年05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长林国
芳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8,902,0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9,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7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8,902,0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9,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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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57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8,902,0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9,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7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8,902,0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9,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7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8,902,0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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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9,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7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8,902,0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3,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9,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77%;反对 3,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68,902,0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49,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7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03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252,388 股,其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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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3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7%;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252,388 股,其中,
同意 1,249,3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7%;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3,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423%。
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林国雄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国芳先生的弟
弟,股东林国芳先生、陈国红女士为关联股东。林国芳先生持有 319,396,710
股、陈国红 148,255,964 股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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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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