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6-044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相结合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勇先生
5、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 1 号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
6、 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6年4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095,154,43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34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10 人,代表股份 1,875,07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86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1,094,085,6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85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068,8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
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0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2668%;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7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
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61,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15%;
反对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81,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5.0242%;反对9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4.97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
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0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2668%;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7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聘用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
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0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2668%;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7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
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
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
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16 年度信贷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计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4,278,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00%;
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806,205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7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98,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的 53.2686%;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7332%;弃权806,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2.998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
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0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2668%;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7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与银行合作开展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45,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01%;
反对10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66,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4.2136%;反对10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78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43,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899%;
反对1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64,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4.1069%;反对1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89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5,084,4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6%;
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05,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2668%;反对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73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胡琪、郑超
3、 结论性意见:
浙江永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
1、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