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运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于江南、律师李靖出席贵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
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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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交运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
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和 2016 年 5 月 12 日分别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投票规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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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柳兵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17 日-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
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 58,224,30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3,500,000
股的 43.6137%。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股
份 58,206,30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3,500,000 股的 43.600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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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1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3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24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81%。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会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贵公司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进行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
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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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
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58,213,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58,213,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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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
表决结果: 58,213,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58,207,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7%。17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6 %;17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4%;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58,213,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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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 201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 58,207,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7%。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60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0%。
(7)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58,207,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7%。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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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60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0%。
8、通过了《关于三峡游轮中心项目用地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事项
及土地一级开发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 58,213,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9-1 选举颜芳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 58,213,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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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2 选举邱玉新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 58,213,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
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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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于江南
李 靖
负 责 人: 李 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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