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运: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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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6-036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柳兵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4、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本公司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

58,224,30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3,500,000 股的 43.6137%。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8,206,30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3,500,000 股的

43.6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5%。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2 人,代表股份 6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6%;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3 人,代表股份 18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5%。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

3、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经表决形

成以下决议:

(1)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58,213,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2)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58,213,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 58,213,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4)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58,207,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7%。17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6 %;17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5)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58,213,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6)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 201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58,207,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7%。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0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6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0%。

(7)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58,207,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7%。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00 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7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6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0%。

8、通过了《关于三峡游轮中心项目用地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事项及土地一级

开发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 58,213,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同意补选颜芳女士、邱玉

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9-1 选举颜芳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 58,213,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9-2 选举邱玉新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 58,213,30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8%。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31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6 %;1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代表何德明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对 2015 年度本公

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

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详见 2016 年 4 月 26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于江南律师、李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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