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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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
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双登大道 198 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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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7,534,249 股;根据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0,751,494 股,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8,285,7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328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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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68,278,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4,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8,278,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4,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68,278,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4,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8,278,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4,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282,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278,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4,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7、审议通过《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278,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4,400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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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8,278,3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4,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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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余飞涛
201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