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8 18: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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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

午 13:30 点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是否合法有效性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上述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了

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

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

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该公告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

在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的通知,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3:30

时在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 135 号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季伟先生主持了

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

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85,519,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9185%。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

文件。

2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通灵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统计表》之记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股份数为

17,521,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8.383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

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支付 2015 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七)审议《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支付 2015 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告

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以记名表决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提请大会审议全部议案,并

作出了决议。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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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罗会远:

苏海滨: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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