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馨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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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456 号新光天地 15 楼

电话:0512-69365188 传真:0512-69365288

邮编:215028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宝馨科技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 , 在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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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通知公司各股东。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165,134,49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277,017,132 股的

59.61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5,076,89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9.590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5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20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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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

1、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134,4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134,4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134,4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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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134,4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134,4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关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134,4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71,834,4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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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在审议上述第7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广讯有限公司、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

和朱永福先生已回避表决。

8、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134,4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9、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134,4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134,4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11、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134,4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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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12、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134,4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阿帕尼2015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和2016年度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134,4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14、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134,49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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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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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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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见证律师:

金忠德 郑媛

见证律师:

陈思佳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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