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授权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独立意见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向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
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锦明”)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
苏锦明 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以询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授权签署<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相关文件,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为顺利推进本次交易,公司拟先向张英支付 2,000 万元定金。如本次交易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则公司向张英支付的定金在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直接转为现
金对价,张英的剩余现金对价由公司在本次配套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后 5 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支付。如本次交易终止,则自张英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张英应向公司返还全部定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公司拟签
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有利于本次交易的
顺利推进,且协议约定如本次交易终止则张英应返还全部定金及利息,同时张英
将其持有的江苏锦明的全部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授权签署<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页)
张敦力 朱永平 杨 鹏
2016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