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数控:独立董事关于授权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18 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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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授权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独立意见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向江苏锦明工业机器人

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锦明”)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

苏锦明 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以询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授权签署<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相关文件,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为顺利推进本次交易,公司拟先向张英支付 2,000 万元定金。如本次交易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则公司向张英支付的定金在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直接转为现

金对价,张英的剩余现金对价由公司在本次配套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后 5 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支付。如本次交易终止,则自张英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张英应向公司返还全部定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公司拟签

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有利于本次交易的

顺利推进,且协议约定如本次交易终止则张英应返还全部定金及利息,同时张英

将其持有的江苏锦明的全部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授权签署<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页)

张敦力 朱永平 杨 鹏

201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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