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2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 2016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
派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 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刊登在证监会指定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2、此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2,0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5 元人民币(含税);其中,A 股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
资基金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3.15 元(其中,红股按面值计算,现金红利按派息
金额计算,税率按 10%计征);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
人、证券投资基金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现金 3.5 元,股权登记
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a ;对于 QFII、
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
缴纳。
【a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7 元(实际应补缴税率 20%);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5 元(实际应补缴税率
10%);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5 月 26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5 月 27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首
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45 南通银球投资有限公司
2 01*****388 施祥贵
3 01*****485 时艳芳
4 00*****036 赵高明
5 01*****740 张邦友
6 01*****669 王 嵘
7 01*****103 汤国华
8 01*****824 沙小建
9 01*****046 苏银建
10 01*****622 陈 芳
11 01*****428 董绍敬
12 01*****086 朱 兵
13 01*****135 何福艮
14 01*****108 韩家玲
15 01*****829 黄九梅
16 01*****145 曹亚静
17 01*****602 徐爱玲
18 01*****245 李薛俊
19 01*****802 浦汉林
20 01*****128 吴桂松
21 01*****297 郭和祥
22 01*****667 金 鑫
23 01*****714 叶建明
24 01*****113 张达青
25 01*****256 魏如春
26 01*****539 杨云峰
27 01*****681 吴向晖
28 01*****822 贲志山
29 01*****181 石国庆
30 01*****034 韩雪彤
31 01*****902 黄宏斌
32 01*****006 薛有生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68 号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张邦友
咨询电话:0513-87513793
传真电话:0513-87516774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