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16-028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18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远大智能工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康宝华先生
6、表决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17,034,8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33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17,034,8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3348%。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2,610,2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8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2,610,2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886%。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辽宁良友律
师事务所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10,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10,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10,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10,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10,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10,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项议案属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出席本次会议
的关联股东回避了相关议案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10,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10,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10,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10,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7,034,8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10,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吴粒女士、田炳福先生、哈刚先生、李守林先生进
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将
2015 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
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行职务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会议备查文件
1、《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