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豪润达: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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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6—54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

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2∶30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15:00至2016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1号公司办公楼三

楼会议室。

(四)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12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1

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公司董事长王冬雷先生因公出差外地,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华

亭先生主持。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296,685,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21.246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2,853,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20.972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32,031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1,396,400,000股的0.2744%。

(四)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4,328,576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0.31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

表股份496,5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0.0356%;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832,0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96,400,000股的

0.2744%。

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

2

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6,397,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030%;反对2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17 % ; 弃 权 7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0.02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40,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3512%;反对2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4.9115%;弃权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1.7373%。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6,397,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030%;反对2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17 % ; 弃 权 7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0.02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40,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3512%;反对2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4.9115%;弃权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1.7373%。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6,397,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030%;反对2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17 % ; 弃 权 7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0.02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40,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3512%;反对2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4.9115%;弃权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1.7373%。

3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96,397,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030%;反对2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17 % ; 弃 权 7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0.02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40,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3512%;反对2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4.9115%;弃权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1.7373%。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96,397,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030%;反对2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17 % ; 弃 权 7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0.02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40,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3512%;反对2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4.9115%;弃权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1.7373%。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6,397,5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030%;反对2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17 % ; 弃 权 75,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0.02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40,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3512%;反对2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4.9115%;弃权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1.737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

4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901,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99.7356%;反对784,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44%;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4,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1.8798%;反对784,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18.1202%;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6,395,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99.9023%;反对28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7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38,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3026%;反对2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6.6974%;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晟及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038,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3026%;反对28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6974%;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38,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3.3026%;反对28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6.6974%;弃权0股。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

告》等相关公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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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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